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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 新闻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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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转摘  时间:2013/10/22 8:53:05  阅读:998次】

 

川安委〔2013〕31号川安委〔2013〕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多发,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液氨管道发生泄漏,造成了15人死亡、25人受伤。2013年4月21日,我省眉山市仁寿县凤陵乡志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液氨管道封头脱落发生液氨泄漏,造成4人死亡,22人中毒,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源头治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近年来,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多发,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液氨管道发生泄漏,造成了15人死亡、25人受伤。2013年4月21日,我省眉山市仁寿县凤陵乡志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液氨管道封头脱落发生液氨泄漏,造成4人死亡,22人中毒,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源头治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工作目标

  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建筑、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摸清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实现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液氨使用安全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建筑、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摸清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实现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液氨使用安全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治理范围二、治理范围

  全省所有涉氨制冷的生产经营单位。  全省所有涉氨制冷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工作重点三、工作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方法步骤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从即日起至10月底)  (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从即日起至10月底)

  1.各市(州)组织对辖区内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明确工作责任,并于10月25日前将《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汇总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赵丹,028-86780682、86632873(传真),邮箱:AJEC@163.COM。  1.各市(州)组织对辖区内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明确工作责任,并于10月25日前将《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汇总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赵丹,028-86780682、86632873(传真),邮箱:AJEC@163.COM。

  2.各市(州)要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进行自查自改。  2.各市(州)要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进行自查自改。

  3.以市(州)为单位,组织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培训班,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培训教材提纲》(附件2)。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3.以市(州)为单位,组织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培训班,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培训教材提纲》(附件2)。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11月)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11月)

  1.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自查自改表》(附件3),认真进行自查自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报送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1.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自查自改表》(附件3),认真进行自查自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报送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2.各市(州)要组织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全面整改安全隐患。  2.各市(州)要组织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全面整改安全隐患。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12月)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12月)

  1.12月中旬前,各地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4),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1.12月中旬前,各地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4),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各市(州)要对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同上)。  2.各市(州)要对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同上)。

  3.12月中旬,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另文通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3.12月中旬,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另文通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五、工作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安委会成立四川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工作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苏国超同志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水利厅、教育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畜牧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专项治理情况,专门研究、协调、督促专项治理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安委会成立四川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工作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苏国超同志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水利厅、教育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畜牧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专项治理情况,专门研究、协调、督促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扎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扎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隐患整治。液氨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落实到操作层面;要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自查自改表》,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自查自改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隐患整治。液氨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落实到操作层面;要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自查自改表》,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自查自改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扎实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  各级地方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扎实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明查与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要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要与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以本次专项治理为载体,结合各地区实际,认真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总结形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总结报告,为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奠定基础,督促企业持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明查与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要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要与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以本次专项治理为载体,结合各地区实际,认真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总结形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总结报告,为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奠定基础,督促企业持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四)做好宣传报道。各地区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对抓得好的地方和企业及时进行正面宣传表扬,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安全培训、自查自改等不落实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做好宣传报道。各地区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对抓得好的地方和企业及时进行正面宣传表扬,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安全培训、自查自改等不落实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严格依法办事。对没有开展专项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五)严格依法办事。对没有开展专项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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