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近日明确提出:液氨产品属于氮肥产品,应享受免税政策。
液氨可以作氮肥直接施用。我国新疆等地由于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也大量直接使用90%以上的液氨。
按1993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化肥的范围包括:“(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氨铵、氯化铵、石灰氮、氨水等”,商品液氨应属于氮肥品种中“等”的范围,所以,按财税[2001]113号文件精神,液氨应是属于文件中“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所以,化肥厂生产销售的液氨,应按11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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