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向自然环境中偷排液氨事件鲜有发生,各地在打击这种违法排污行为时毫不手软。2010年5月22日发生在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大罗白村的偷排液氨事件极具典型意义。
2011年2月25日,安宁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分别判处雷键、吴朝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据了解,这是云南省首例因非法排污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件回放:
司机偷排液氨严重污染环境
受到法律严惩的四川籍男子雷键和吴朝建在这起案件中到底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记者近日前往安宁市进行采访,在安宁市环保局、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法院的积极协助下,弄清楚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2010年4月,雷键从四川省购买了一辆液氨槽罐专用运输车在昆明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2010年5月22日上午,雷键在检查车辆时发现槽罐车内气压过高,因天气炎热,如不及时排压将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节省到正规排压点排压的费用,雷键指使吴朝建把车开到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大罗白村沙河拦河坝周边小河排放罐体内的氨气,以减少罐体的压力。因吴朝建对雷键指定的“排压”地点不熟,雷键便安排朋友蒲某某为吴朝建带路。
2010年5月22日18时许,吴朝建驾驶液氨槽罐专用运输车载蒲某某从昆明驶往安宁。当车辆行至安宁安海公路两千米处并转入到大罗白村通往沙河拦河坝附近的农用灌溉沟渠边小路上时,即停下车辆。19时30分许,吴朝建用橡胶水管将氨气直接排向沟渠内。大约5分钟后,因有车辆路过,吴朝建即停止排放。
当吴朝建准备再次排放时,闻到异味的村民及时赶到阻止,随后报警。接到报警的安宁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迅速派人赶到现场。
据了解,吴朝建排放氨气的地点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大罗白村。事发后第二天,排放点沟渠附近196户农民的农作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还有1户农民鱼塘里的鱼出现死亡现象。
安宁市环保局于事发当晚对距离灌溉沟渠约10米远的大罗白村村民陈建龙家土地旁农灌沟取样分析结果显示:氨氮含量20.719毫克/升,pH值为8.08;对村民李红文家土地旁农灌沟取样分析,其结果为氨氮含量29.13毫克/升,pH值为7.54。
2010年5月29日,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在气温22°C、大气压81.4千帕和气象条件多云、向南风的条件下,对液氨罐槽车罐体阀门出口处氨气浓度的监测结果为554.67毫克/立方米。
责任认定:
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雷键、吴朝建非法排放液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安宁市检察机关主动及时介入案件调查,并于2010年6月3日监督安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0年12月10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雷键、吴朝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键指使被告人吴朝建在用于灌溉蔬菜和给鱼塘补水的灌溉沟渠旁排放液氨,两被告人明知液氨属于有害、有毒物质,不能任意排放,非法向水体排放液氨产生的氨气、氨水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但依然为之,其行为属于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雷键系教唆犯,被告人吴朝建系实行犯,两被告人均系主犯,投放毒害性物质液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键、吴朝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补偿196户受污染村民财产损失,有悔罪表现,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进行处罚。
安宁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雷键、吴朝建作为经过培训后具有危险品运输资格证照的人员,其排放液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被告人雷键、吴朝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并且主动认罪,庭审中悔罪诚恳,并已经积极与受损农户达成和解协议,补偿了受损农户损失,故决定对两名被告人在法定刑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分别判处雷键、吴朝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雷键、吴朝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均对村民造成的损失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感到后悔。庭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据了解,1月11日,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的主持调解下,雷键、吴朝建与村民达成协议,分别补偿196户村民共计人民币1.7万元。
案件启示:
联合执法增强打击违法行为力度
这起偷排液氨事件得到及时查处,两名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村民损失得到补偿,与安宁市司法机关与环保部门的积极配合密切相关。
安宁市环保局局长李宝林说,这次偷排液氨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安宁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及时介入,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与环保部门联合查处,既彰显了安宁市委、市政府重视环境保护、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强决心,又实实在在为环保工作撑了腰,极大地提振了环保队伍进一步干好工作的信心。同时,对企业违法排污、随意排污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近期,安宁市环保局将组织全市企业剖析案例,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
本案审判长、安宁市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庭长魏如云认为,此案的审判为全市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个人敲响了警钟:不能为了省钱、省事随意向河流、沟渠及自然环境排放有害危险化学品,危害环境公共安全。否则,除了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外,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本案也提醒从事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销售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及时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个人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告知义务,预防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科科长罗正力认为,通过本案的办理,充分显示了检察机关正确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有效打击环境犯罪的工作力度,表明了环境执法部门斩断一切污染魔爪的信心和决心。这对有效惩治非法排污、促进环境立法保护、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等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安宁市副市长欧明锋表示,相关职能部门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时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成效明显。目前,市政府正在把这个典型案件通报到各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求各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全体干部进行环保法制教育。要以预防为主,在全市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件长效预防机制。
大家一致认为,当前正处于各种污染事件高发阶段,司法机关与环保部门联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大有潜力可挖。在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如何尽早介入,应探索更为有效的衔接机制。
因条件所限,本案也留下了一些遗憾。如在高额的鉴定费用面前,对环境损害鉴定和对村民损失认定都存在很大困难,这是制约本案审理的主要因素;由于氨的挥发性、空气和水体的流动性,导致本案的环境影响检测、评估、损害鉴定等尚不能达到司法机关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明明现场大量的鱼死了、农作物受到损害,已经有足够的事实,却苦于没有一个准确的损害数量及质量来评判,司法机关只能努力从化解矛盾的角度促成民事和解。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安宁市司法机关侦查技术所限,未能查证出液氨的来源。但这已明显暴露出相关部门在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这种潜在的环境污染隐患,亟待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