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主犯韩跃宽被判
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00万元,被告人张荣国、王福海被分别判处5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韩跃宽、张荣国等人于2005年11月注册成立了山东东明远大公司,由韩担任公司经理。经营期间,在得知往液氨中掺水予以销售能够谋取巨额利益的情况后,韩跃宽等人便购买掺水设备,先后在山东东明、陕西潼关、宁夏银川等地分别通过租用废弃加油站、收费站等方式设立掺水站,用于给其公司运输液氨的汽车槽罐中掺水。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累计销售金额达2264.1718万元。期间,被告人王福海出资购买两辆运输液氨的槽罐汽车加入该售假团伙,销售金额195.14万元。
宝鸡中院一审以被告人韩跃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00万元;被告人张荣国,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王福海,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近年来,受利益驱动,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一些生产者、销售者对制假售假行为的违法性缺乏正确认识,希望广大生产企业和销售经营者以此案为戒,合法诚实经营,杜绝假冒伪劣,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