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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布十起环保典型案例

作者:沈阳日报  来源:液氨网  时间:2008/12/26  阅读:1659次】

      为了积极配合省委推出的“环保攻坚惠民”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省法院于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省法院十大环保案例。 近三年来全省法院一审受理环保案件975件,审结959件,标的为1910.7万元。

1、飞机撒药吓死小鸡 张某是新民市养鸡专业户。

    1997年7月29日,他养的一千余只鸡突然死亡,起因是一起噪声污染事件,经过多年诉讼,张某终于讨回权益。当天,一架农用飞机正在张某所有的鸡舍上方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飞防作业。在飞防中,飞机在距地面8至10米高度超低空飞临该鸡舍上空三次。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让张某饲养的7500只肉食鸡受到惊吓,小鸡发生踩踏当场死亡数百只,存活下来的小鸡拒绝禁食,又陆续饿死一批,共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也生长缓慢,致使张某损失9万余元。沈阳中院判决肇事方全额赔偿。

    点评:此案在诉讼时是全国首例因飞机噪音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诉讼案。此案虽然是飞机在超低空飞行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但并非因为飞机这一特定飞行物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侵害,而是由于飞机超低空飞行时产生的强烈的噪音,致使张某饲养的肉食鸡受惊吓后互相挤踩,造成鸡死亡和生长缓慢。故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侵害的规定。因为噪音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所以此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通过该案也提示我们,在做公益性活动时更要尽到相关的安全注意义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害。

2、开办浴池搞假测评 王某系沈阳市皇姑区某大众浴池的经营者。

    2007年4月18日,皇姑区环保局根据王某提交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公众意见征求单,作出了环保审批批复。同年8月31日,区环保局以该浴池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过程中,没有按照《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的要求征求公众参与意见,征求附近公众意见与事实不符,特别是对321户居民家的意见征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群众多次上访为由,作出关于撤销该浴池环保审批手续的决定。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环保局审查出浴池开办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虚报和瞒报的行为而撤销审批手续,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予支持。

      点评:本案属新类型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许可案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程序上让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是这项制度的一大创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为了促进公众对项目的认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交流。公众参与意见的分析结果,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评价单位应当重视公众对与项目有关的每个问题的看法,根据公众的要求相应的调整环保对应措施。本案居民小区中开办浴池会对周边住户的生活环境产生直接影响,区环保局在环保审批过程中让浴池的开办者征求居民的意见,这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直接体现。通过听取相关居民的意见,可以充分维护相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建烘干窑 污染环境

      赵某系大连市经销木材的个体业主。自1996年起,赵某陆续兴建土法木材烘干窑,加工木材。由于烘干窑没有取得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且对环境污染严重,大连市环保局对其三次下发通告,要求限期拆除烘干窑。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通告。法院判令该行政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点评:近些年,各级政府愈加重视环境保护,采取各种措施对污染环境的项目予以治理。本案即是大连市环保局依法治理环境污染的行政行为,受到法院保护。

4、承租林内 破土挖沟

      被告人吴某于2006年11月末至2007年5月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王某,在其承租的本溪市清河城镇万利村北沟天然林内,擅自使用挖沟机修道、剥离土层,非法侵占林地面积1.92公顷,合28.8亩;毁坏林木837株,蓄积量90.4743立方米。二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点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5、鸡舍建在 居民楼旁

     徐某从2005年起,在自家承包地里饲养蛋鸡,但没有任何行政审批手续,距附近居民楼最近距离为22米,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是一起不服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徐某最终接受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目前,徐某主动将鸡场迁出。

6、饭店烟道 侵扰邻居

     丹东市民徐某在居民小区内经营饭店,其排烟设施经过骆某房屋外墙,产生噪声和烟尘,并对骆某房屋外墙墙体造成损坏,给骆某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徐某主张自己经营饭店必须铺设排烟管道,邻居应当为自己提供方便并对轻微损害适当容忍。法院判令徐某拆除排烟设施并修复破损的外墙。 点评:徐某如利用该房屋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须或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则相邻他方必须提供方便或予以容忍,但徐某经营饭店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因此必须得到相邻他方同意。

7、氨气泄漏 飘进校园

        2005年9月15日上午7时50分,锦州某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液氨罐发生泄漏。氨气顺风扩散至附近一校区,关某等10名学生被确诊为“氨气中毒,双眼慢性结膜炎。”人均发生治疗费用3500余元。经法院调解,被告以现金方式赔偿。

      点评:本案提醒企业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在可能事关公众利益的设施评估、选址与应用上,要有公益意识,避免由于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8、夜半歌声 邻里受害

     营口市民郑某经营的音乐厅在一座商住两用楼内,因噪声较大,经营时间较晚,影响了住在楼内的高某的正常生活,双方约定郑某在经营期间每月赔偿她600元。但郑某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判令郑某按协议约定赔偿。

    点评:本案是一起因经营场所噪声污染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此类纠纷诉至法院的很少,大量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并未受到噪声制造人的重视。本案的意义在于,增强受害人的维权意识,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盗伐林木 数量巨大

      康某、李某系铁岭市昌图县农民。2006年12月初,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昌图县老城镇胜利村五组的林带内,盗伐杨树184棵,蓄积量124.524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7942元。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个人实施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盗伐林木案。根据《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第4条规定,“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10、海水污染 殃及扇贝

      徐某主要从事虾夷扇贝养殖。2005年7月,大连湾航道改扩建施工过程中,徐某发现其位于施工地点附近的养殖浮筏所养殖的虾夷扇贝生长缓慢并出现死亡。徐某认为是施工方未采取防范海水污染措施造成的,应赔偿。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点评:本案是一起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对原告养殖区域的鉴定,结论为被告的施工对原告养殖物有一定的影响,后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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