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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006-10-25 - 新闻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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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006-10-25

作者:雪山飞狐  来源:  时间:2006/10/25  阅读:2327次】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暂行办法规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省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暂行办法明确,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共同负责;企业当年未发生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要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暂行办法强调,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监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挪用风险抵押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u]文字[/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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